发表时间:2020-10-20
挂靠(借用资质)的实质就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工程挂靠个人行为是法律法规严禁的个人行为,基本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有:
一、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文规定,沒有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签署的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挂证公司对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担负法律责任、注销企业资质证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转让、外借企业资质证书或是以别的方法容许别人以本公司的为名承包工程项目的,行政强制执行,收走非法所得,处以处罚,能够勒令停产整顿,减少企业资质等级;情节恶劣的,注销企业资质证书。对因此项承包工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导致的损害,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与应用本公司为名的企业或是本人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三、被挂证方与挂证方彼此均将会遭遇刑事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要求,被批准人修改、贩卖、租赁、外借行政许可事项有效证件,或是以别的方式不法出让行政许可事项的、跨越行政许可事项范畴开展主题活动的、没经行政许可事项,私自从业依规理应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主题活动的,行政单位依规给与行政许可,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要求,评定失效:
(一)项目承包人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资质或是跨越企业资质等级的;
(二)沒有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为名的;
(三)工程建设务必开展招标会而未招标会或是招标失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转让、外借企业资质证书或是以别的方法容许别人以本公司的为名承包工程项目的,行政强制执行,收走非法所得,处以处罚,能够勒令停产整顿,减少企业资质等级;情节恶劣的,注销企业资质证书。对因此项承包工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导致的损害,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与应用本公司为名的企业或是本人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二项:被批准人会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行政单位理应依规给与行政许可;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一)修改、贩卖、租赁、外借行政许可事项有效证件,或是以别的方式不法出让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跨越行政许可事项范畴开展主题活动的;
第八十一条: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没经行政许可事项,私自从业依规理应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主题活动的,行政单位理应依规采取有效给予劝阻,并依规给与行政许可;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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